轉知衛福部111年1月11日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 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1-20
修正重點如下:
(一)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
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佩戴口罩,另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
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
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賣場、超市、市場應加強人流管制,維持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
米/人)之規定;不提供試吃。
(三)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三、旨揭公告各項措施涉及層面廣泛,為求民眾切實遵守,建議貴府協調轄內各局處辦理相關稽查及裁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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