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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體格檢查須知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1-30

新進人員體格檢查須知:

  1. 對象:新進教職員工
  2.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規定。
  3. 義務與罰則: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4. 有下列情形得免一般體格檢查,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實施前項一般體格檢查
    (1)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2)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一項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附表十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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