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申請(12/5-12/20)
一、【申請說明】: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除「軍公教遺族子女」核准在案學生不需重新提出申請外,申請原住民學生、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類別減免者,每學期皆需要重新申請。
二、【申請時間】:113年12月5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
三、【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請先參閱公告說明後再線上登錄申請。)
學生減免申請公告網址:https://rb005.ndhu.edu.tw/p/404-1005-5185.php
※特別說明:
申請低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減免者,因須持有新年度(114年)之證明方可申請,
請同學前往各鄉鎮市公所申辦,待領到新證明後再線上申請即可。
(此三類減免同學可暫緩申請)
★登入申請前準備事項:請先將檢附證明文件掃描或拍照成電子檔。
(檔案格式限為JPG檔或PDF 檔,且檔案大小需為2MB以下)
★申請流程:
登入系統→選填資料(請填寫常用E-mail )→選擇檢附檔案→ 上傳 →確認所有檔案上傳成功→ 確定申請 →等待申請結果E-mail通知(需補件或申請成功)→收到申請完成通知信後 →於114年1月20日(一)後至113-2學期全校註冊日(2/17)前→至「臺銀學雜費入口網」登入下載繳費單,完成繳費。
(亦可至本校出納組現場繳費)。
★★ 未於期限內申請或資料不齊全者,視同未申請 ★★
★★ 未繳交學雜費將視同未完成註冊手續,無法申請減免補助 ! ★★
四、【不予減免之對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重複申領◆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冒名頂替◆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五、【其他注意事項說明】:
1.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僅能就減免後金額申貸,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再辦理就學貸款。
2.延畢生不可辦理減免(身心障礙學生除外)。
3.「學雜費減免」及「大專弱勢就學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4.同年級及相同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事,不得再重複申請。例如:大一(上學期)曾辦理減免,之後休學。復學時年級是大一(上學期)者,則不能重複辦理。如有上述狀況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繳還學雜費(依法追繳)。轉學、轉系降級重讀者亦同。
5.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
6.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同時擁有公告網頁第五點說明之相關證明文件方可申請。
六、【業務承辦人】:
相關辦法請參閱本校生輔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告;
若有申辦疑義者,請洽生輔組承辦人林黃漢穎先生,電話:03-8906218,E-mail:henry30180@gms.ndh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