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11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公告(10/1~10/20)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家庭年所得學士班不得逾新臺幣90萬元,碩、博士班不得逾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新臺幣2萬元。
(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造冊報部備查。)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三、【申請時限】:113年10月1日(二)至10月20日(日)止。〈紙本文件開放收件至113年10月21日(一)17:00止〉
四、【檢附文件】:
(一)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表(請至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線上申請系統申請後列印並簽名)。
(二)學生本人及關係人(家庭應列計人員)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之戶口名簿」;
電子戶籍謄本亦可(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生活助學金」限大學部同學申請,勾選「生活助學金者」,需另外提供
所得應計人口「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申請)。
★★家庭所得應計人口說明、補助金額、其他申請辦法及資訊敬請參閱本組網頁公告:
https://rb005.ndhu.edu.tw/p/404-1005-146460.php
五、【其他注意事項說明】:
1. 延畢生(大5、碩5、博8以上)不可辦理。
2.同教育階段已享有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3.「學雜費減免」及「大專弱勢就學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4.「生活助學金」僅大學部學生可申請。
5. 若未依規定提供完整家庭應計人口「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者,
恕無法安排「生活助學金」之服務學習。
6. 已提出申請「生活助學金」者,不得同時申請起飛學生獎助學金之學習獎助金類別。
7. 經查核符合補助資格者,將於第二學期繳費單中直接扣除補助金額。(第一學期需繳全額學雜費)
8.113學年度上學期(113-1)休學,下學期(113-2)確認復學之同學亦可提出申請。
9.申請同學需具中華民國國籍。
六、相關業務承辦單位: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TEL:03-8906218 林黃漢穎先生
★★若不便親送,亦可以郵寄方式提供上述檢附資料,
郵件收件截止日至113年10月20日(星期日)止(以當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收件地址:974301 花蓮縣壽豐鄉大學路二段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