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校內騎(開)車,請遵循校內規定速限30公里,若行駛時違規超速,恐註銷當學年度車輛識別證。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3-15
依據國立東華大學車輛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校園內經舉發違規事項有下列情形,屬危險駕駛行為,應註銷當學年度車輛識別證:
一、校園內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例:校園規定速限30公里,當超過速限至70公里以上,則註銷當學年車輛識別證。)
二、使用偽造、變造車輛牌照通行。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並逕自行駛車輛進入教學大樓教室區、各建築物內人行道。
四、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五、當學期經舉發累計超速違規達10次以上。
六、當學期經舉發累計違規處理費未銷單達5,000元以上。
提醒同學:
校園騎(開)車應遵守校園速限30公里規定,避免違規駕駛行為,請勿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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