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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之資格條件及任期?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9-15
覆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簡任(或相當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組長以上人員兼任。委員六至八人,就具下列相關專長之一之專家或學者聘兼之;其中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一、公私立大學、學院具有交通管理(運輸規劃、運輸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車輛(機械)工程與法律專長之學者。
二、具有法學專長、土木工程(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機械工程(車輛)領域之技師證照者,或具有交通執法、公路監理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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