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DS防治法規篇
Q: | 醫事人員什麼情況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進行愛滋病毒檢驗? |
A: |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當有捐血、器官移植等情形時,醫事人員不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都應該先實施愛滋病毒檢驗。 |
Q: | 知道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但隱瞞他人而且進行危險性行為,是否違法? |
A: | 是。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資料引用自疾管署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