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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9-16
請參考
『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則在倒地位置,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 ,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以免受罰。
  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 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 後再生糾紛。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醫急救。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要,應暫時保留現場,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 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肇事車輛逃逸:
  立即報警處理,並保持現場。 儘可能記明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逃逸方向等,並設法尋找目擊證人 ,以期瞭解肇事經過。
  肇事逃逸車輛所遺留之痕跡及掉落物,如玻璃碎片(大燈、方向燈、擋風玻璃) 、油漆片、落土、輪胎印痕、煞車痕、血跡…等,應設法予以保全,防止遭其 他車輛或人為移動、破壞,以利警方偵查。


報案: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或撥或逕向當地警察機關(交通隊、分局、車禍處理小組、分駐派所)報案。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 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凡符合刑法自首要件者,可依法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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