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會議有哪些人員得以出、列席?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9-15
鑑定會議得以出、列席之人員,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鑑定會召開會議鑑定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
二、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會議時,得由其家屬或檢具委託文件之代理人列席;當事人、代理人或家屬均不能列席時,鑑定委員會得採用其他有關人員之陳述或有關資料逕行鑑定,但案情重大或情節欠明者不在此限。
三、當事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於申請鑑定後,得向鑑定委員會以書面或於鑑定會議以言詞陳明為當事人之輔佐人,惟死亡車禍案件,得以相關公益社團之代表人為當事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在鑑定會議陳述意見。
一、鑑定會召開會議鑑定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
二、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會議時,得由其家屬或檢具委託文件之代理人列席;當事人、代理人或家屬均不能列席時,鑑定委員會得採用其他有關人員之陳述或有關資料逕行鑑定,但案情重大或情節欠明者不在此限。
三、當事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於申請鑑定後,得向鑑定委員會以書面或於鑑定會議以言詞陳明為當事人之輔佐人,惟死亡車禍案件,得以相關公益社團之代表人為當事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在鑑定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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